2005年11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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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前的车祸赔偿怎么分担?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    本报讯 离婚前丈夫出了车祸,由此产生一笔赔偿债务,后来夫妻两离婚了,那么这笔交通事故赔偿债务该由谁负担,是丈夫一个人掏腰包,还是夫妻两共同承担?台州的吕某和前妻陈某正为此事打官司。
    吕某和陈某是在2004年4月30日,经法院调解离婚的,而早在2003年8月23日双方就因家庭琐事而分居。2003年11月21日,吕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,事故经警方责任认定,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2004年8月5日,也就是吕某和陈某离婚后,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,由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近12万元。今年4月25日,吕某向椒江法院起诉,他认为那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他与陈某离婚前,所以他赔偿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是夫妻两共同的债务,离婚后,他一个人单独承担了这笔债务,陈某应该返还给他58461元。但是,陈某说,交通事故发生在离婚前是事实,但是在双方分居期间,而且是因吕某违反交通法规、酒后驾车发生的,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。况且当时在离婚时,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已经约定,双方以各自的名义经手的债权、债务由各自自行收取、支付。
    椒江法院一审认为,在原、被告分居期间,原告违反交通法规,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债务。虽然该债务发生在原、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该债务是由于原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而赔偿的经济损失,不是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该债务应认定为原告的个人债务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一审判决后,吕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吕说,发生车祸的车辆是登记在其前妻的名下的,故其前妻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再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,而事故发生时,他和前妻虽然分居了,但经济上并没有独立,财产也未分割。
    目前,吕某和前妻的这场官司尚在二审审理期间。